三、報名資格
(一)教育部立案之本國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肄業,修業滿一學年(含)以上者。
(二)教育部立案之本國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者(男性限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
(三)教育部立案之專科學校或大學校院附設之專修科畢業者。
(四)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滿36學分者。
(五)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1.已修畢修業年限且修習達畢業學分(二專在80學分以上;三專在106學分以上;五
專在220學分以上)之專科肄業生。
2.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者。
3.修習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至少80學分)者。
4.教育部90.4.19台(90)高(四)字第90048149號函規定:『有關修讀改制大學前專科三年制課程之選讀生,所修習之學分累計如已達「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之二專應修畢業學分數(至少80學分)者,原則同意以二年制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轉學生考試』。
5.教育部91.2.26台(91)技(四)字第91015507號函規定:『關於持日本國立及公立專門學校履修62學分以上之專門士資格者,原則同意比照我國專科學校畢業之學歷報考轉學生考試』。
※補充規定:
1. 報考考生學歷(力)資格之認定,概以考生上網填寫資料為準,所有學歷(力)證件均須於錄取報到時查驗正本。
2. 因操行成績不及格經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者,不得報考。
3. 大學或獨立學院之大一及大四在學生得准先行報名,經錄取後,倘有發生不符報名資格規定者,即取消錄取資格。

4.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範院校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其報考及就讀事項,應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5. 持國外學歷應考者,於錄取驗證報到時,須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請詳簡章附錄五)繳驗(交)所需文件,請詳本簡章第十五條錄取考生驗證、報到規定。

 

引用自:國立政治大學99學年度學士班二年級轉學生招生簡章 p.1~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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