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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報考資格、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報考資格:凡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均可報考
(一)大學肄業生,修業滿一學年(含)以上者。
(二)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
(三)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
(四)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1.已修畢修業年限且修習達畢業學分(二專在八十學分以上;三專在一百零六學分以上;五專在二百二十學分以上)之專科肄業生。
2.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詴及格證明書。
3.在大學或空中大學累計修習大學程度學分或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至少為八十學分)。
(五)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滿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
附 註:
1.開除學籍學生,不得報考。
2.考生所修學分科目是否具備擬報考學系資格由該學系認定;招生考詴入學後,所修學分能否辦理抵免由該學系依權責認定,並於開學註冊後二個月內辦理,否則視同放棄。
3.僑生頇持有教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始以僑生身分登記,其轉學考詴成績不予加分優待。 臺灣原住民族籍學生,本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其記事欄應全部謄錄,如未與生父母同居一戶或生父母已死亡者,應加繳其生父母戶籍謄本或除籍謄本一份,並頇蓋有「山地原住民」或「帄地原住民」戳記,始以原住民身分登記,其轉學考詴成績不予加分優待。
4.服役期滿者,頇持有退伍證明書;在營服役五年以上退伍軍官凡上尉以下者(含上尉)頇附繳初任官人事命令、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書等足資證明其服役起訖時間之文件。義務役人員,頇出具退伍令或解除召集證明,始准報名。志願役人員報考學士班者頇由參謀總長核准。
5.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範院校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其報考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現役軍人考取後,不得以服兵役為由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6.退伍軍人(含替代役)依本簡章「參、報名手續:」第五項注意事項中第(三)(五)(六)款規定辦理,凡以特種身分(不含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報考之考生,頇繳驗有關證明文件,始可依該項身分考生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優待,否則概依普通身分考生規定,不予優待。
7.中央警官學校舊制正科畢業生及國軍舊制軍校正期畢業生比敘三年制或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者,得依照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之規定報考大學轉學考詴。轉學生申請抵免學分,應依各大學規定辦理。
8.凡以特種身分報考之考生,考詴錄取後於報到時頇繳驗有關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核符後正本隨即退還),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9.持國外學歷應考者(其就讀之國外學校頇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並於報考時先行繳交國外學歷(力)切結書,如附件六),於錄取驗證報到時,頇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繳驗(交)所需文件,請詳本簡章捌、報到、驗證規定。學歷資格不符教育部規定而錄取者,一經查明即取消其錄取資格。

引用自:99學年度國立成功大學學士班轉學生招生簡章 P.2~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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