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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報考資格
一、大學肄業生,修滿一學年(含)以上:
(一)大學肄業生,修畢一年級課程且未因學業成績退學者,得報考各學系二年級;
修業滿二學年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各學系二年級。
(二)二年級以上學生,因學業成績退學者,只准報考退學年級或低於退學年級。
(三)本校學生因操行成績不及格遭退學者,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
二、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
三、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
四、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一)已修畢修業年限且修習達畢業學分(二專在八十學分以上;三專在一百零六
學分以上;五專在二百二十學分以上)之專科肄業生。
(二)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三)在大學或空中大學累計修習大學程度學分或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年制
專科學校畢業學分(至少八十學分)。
五、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滿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滿
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六、持有國外學歷證件,須經就讀學校所在地我國駐外單位查證。
七、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範院校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
役軍人、警察等)其報考及就讀,應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註:性質相近學系之認定,係指轉學後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可修畢應修學分數之學系。

引用自:國立中山大學99學年度轉學生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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