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報考資格
(一)教育部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肄業生,修業滿一學年(含)以上者,得報考各學系二
年級;修業滿二學年(含)以上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各學系二年級。
(二)教育部立案之本國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者(男性限已服兵役期滿
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
(三)教育部立案之專科學校或大學校院附設之專修科畢業者。
(四)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滿36 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滿72 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1.已修畢修業年限且修習達畢業學分(二專在80 學分以上;三專在106 學分以上;五
專在220 學分以上)之專科肄業生。
2.持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者。
3.修習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者(至少80 學分)。
4.教育部90.4.19 台(90)高(四)字第90048149 號函規定:『有關修讀改制大學前
專科三年制課程之選讀生,所修習之學分累計如已達「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七條
規定之二專應修畢業學分數(至少80 學分)者,原則同意以二年制專科畢業同等
學力報考轉學生考試』。
5.教育部91.2.26 台(91)技(四)字第91015507 號函規定:『關於持日本國立及公
立專門學校履修62 學分以上之專門士資格者,原則同意比照我國專科學校畢業之
學歷報考轉學生考試』。

引用自:國立東華大學99學年度學士班二、三年級轉學招生考試簡章 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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