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報考資格
一、教育部認可之大學或獨立學院肄業,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修業滿一學年(含)以上,得報考各學系二年級。
(二)修業滿二學年(含)以上,得報考各學系二年級或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二、教育部認可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且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可報考各學系二
年級或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三、教育部認可之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可報考各學系二年級或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四、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本校各學系二年級或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一)已修畢修業年限且修習達畢業學分(二專在80 學分以上;三專在106 學分以上;五專在
220 學分以上)之專科肄業生。
(二)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三)在大學或空中大學累計修習大學程度學分或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
業學分(至少80 學分)。
五、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滿36 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滿72 學分者,得報
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六、附註:
(一)各學系對報考資格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性質相近學系」應依各學系之規定,非相關學系者須經系主任認定後方可報名,考生
不得異議。
(三)因操行成績不及格經退學者及因故開除學籍者,均不得報考。
(四)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資培育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
警察等),其報考及就讀應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依有關法令規定無法就讀者,亦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五)大學或獨立學院肄業生報名時,因最後一學期成績單學校尚未寄發,准先行報名參加考
試,但錄取後於報到時所繳交之修業證明書及歷年成績單,若未符報考資格之規定,取
消其錄取資格。
(六)專科學校應屆畢業生,須於報名時繳交在學證明及歷年成績單,准以畢業資格報考,惟
應於錄取報到時補驗畢業證書或提出專科畢業同等學力之證明,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七)持國外學歷或同等學力報考者,須另寄相關證明文件,以備審查(如肆、報名之五、繳
交表件資料【備註】之說明)。
(八)以僑生身分報考者,考試成績不予加分優待,如經錄取入學者,錄取報到時應繳交教育
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其學籍始得以僑生
規定處理。

引用自:國立臺北教育大學99學年度學士班二、三年級轉學考試招生簡章 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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