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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報考資格:
一、國內經教育部立案或國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大學或獨立學院肄業生:
(一)修業滿一學年者,其修業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必須未達原校退學規定。
(二)修業滿一學年以上者,其第一學年成績符合上款之規定。
二、國內經教育部立案或國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大學、獨立學院畢業,且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
備兵役義務者。
三、國內經教育部立案或國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專科學校或大學、獨立學院附設專修科畢業者。
四、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一)已修畢修業年限且修習達畢業學分(二專在八十學分以上﹔三專在一百零六學分以上﹔五
專在二百二十學分以上)之專科肄業生。
(二)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三)在大學或空中大學累計修習大學程度學分或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
學分(至少為八十學分)。
五、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滿三十六學分者。
六、附註: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在學學生報名時,因最後一學期成績單學校尚未寄發,准先行報名參加考
試,但錄取後繳交之修業證明書,倘有與本簡章「貳、報考資格」第一項第(一)款所規
定不符情事,即取消其錄取資格。
(二)專科學校應屆畢(結)業生,准以畢業資格先行報考,惟應於錄取報到時補驗畢業證書,
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三)專科學校畢業役男,參加本校二年級轉學考試,依徵兵規則第28 條附件「應徵役男延期
徵集入營事故表第十類」規定,可憑准考證辦理申請延期徵集入營,至當年11 月15 日止。
(四)持國外學歷或同等學力報考者,須另寄相關證明文件,以備審查。
(五)因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或因故開除學籍之學生,均不能報考。
(六)僑生其轉學考試成績不予優待。如經錄取入學者,錄取報到時必須繳交教育部分發僑生入
學原始分發文件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其學籍始得以僑生學籍規定處理。
(七)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範院校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
察等)其報考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該等考生如無法就讀,不得保留
入學資格。

引用自:國立臺灣師範大學99學年度學士班二年級轉學生招生簡章 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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