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貳、報考資格:(符合下列報考資格之一且符合各學系相關報考資格之規定者)
一、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肄業,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修業滿一學年者,得報考各學系二年級;修業滿二學年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
級或各學系二年級。
(二)二年級以上學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退學規定者,只准報考退學年級或低
於退學年級。
二、本校學生因操行成績不及格遭退學或開除學籍者,不得報考。
三、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且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得報考性質相近
學系三年級或各學系二年級。
四、教育部立案之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
五、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滿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滿七十二學分,
得報考各學系二年級或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六、已修習達畢業學分(二專在八十學分以上;三專在一百零六學分以上;五專在二百二十學分
以上)之專科肄業生,或持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者,或修習大學規定推廣教育
學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數(至少八十學分,可累計兩所以上學校修習之學分)者,
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附註:
1. 僑生須持有教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始以
僑生身分登記,其轉學考試成績不予優待。
2.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規定者,如師範院校公費生、軍警院校生、 現役軍人、警察等,報
考時除應符合本校報考資格之規定外,並應自行考量是否符合因其身分所涉之相關法令規
定;若經報考獲錄取,不得以前述身分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3. 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及其附設專修科,或師範專科學校畢業生,於錄取後驗証報到時須持
有服務期滿證明文件或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解除服務年限證明書」或繳交自願於錄取後退
還公費之切結書,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4. 凡以特種身分報考之考生,須繳驗有關證明文件影本,多重特種身份考生限擇一報考。
5.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請將以下資料及報名表依序裝入信封內,並於信封上粘貼從網路上下
載之「郵寄信封封面」,於99 年06 月02 日(三)前以限時掛號郵寄至高雄大學教務處招生組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原國外畢業學校畢業證書正本。
(2)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3) 內政部出入境管理局核發之出入境紀錄,包含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時間(外國人或僑民
免附)。
6. 技術校院或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在錄取後之驗証報到時應繳驗相
關證明文件,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7. 大學畢業生役男因體位變更複檢判定體位結果為戊等者,在未確定可免服兵役或可以緩徵
前,不得報考。
8. 專科進修補習學校應屆結業學生准由原就讀學校造具應屆結業學生報考,惟應於報到時補
驗結業證明書及資格證明書,如未依限補驗證明者,取消錄取資格。
9. 專科學校應屆畢業生(最後一學期已蓋註冊章)得先行報考,惟應於報到或註冊入學時補
驗正式畢業證書,否則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
10. 報考資格所述「已修習達畢業學分之專科肄業生」係指「專科學校肄業生修畢應修業年限、
部定必修科目修習及格及修滿總畢業學分數(二專八十學分以上;三專在一百零六學分以
上;五專在二百二十學分以上)而未畢業者」(依據教育部92 年4 月17 日台高通學字第
0920050978 號令)

引用自:國立高雄大學九十九學年度轉學招生考試簡章  P.3~P.4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轉學考研究所資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